审理法院: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财产保险繁峙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毛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X、李X、李X平、魏X2、魏X3,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玙新律师,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 年 6 月,司机魏X昌驾车在高速停车检查时,因轮胎爆炸受伤不治身亡。其车辆投保 30 万元司机座位险,保险公司拒赔,家属起诉索赔。
办案经过
白玙新律师代理原告一审、二审全程诉讼,核心主张:司机下车检查车辆属于 “使用机动车过程”,事故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额赔付。保险公司以 “不属于车上人员、静止不算使用车辆” 上诉。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在司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五原告300000 元,一、二审诉讼费均由保险公司承担。 判决理由:司机下车检查车辆属于机动车使用过程,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适用法条:《保险法》第 13、14 条,《民事诉讼法》第 177 条第一款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