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周X,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玙新律师,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财产保险忻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 2024 年 12 月,原告货车被第三方车辆碰撞受损,对方全责逃逸。原告投保车损险,保险公司以 “无责不赔” 拒赔,原告起诉索赔 84490 元。
办案经过
白玙新律师代理运输公司出庭,主张车损险不分责任比例,保险公司应先行全额赔付,再由保险公司向全责方追偿。保险公司抗辩应由肇事方赔偿,不同意赔付。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 69590 元、施救费 5950 元、鉴定费 3000 元,共计 78540 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判决理由:事故在保险期内,车损险应予赔付;施救费、鉴定费属合理必要费用,依法由保险人承担。 适用法条:《保险法》第 10 条、第 14 条、第 66 条,《民法典》第 465 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