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周X,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玙新,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1:某平安XX公司;被告 2:XX公司。 2024 年 8 月,原告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车辆受损。两保险公司均主张按责任比例赔付,拒绝全额赔偿,原告起诉索赔 73951 元。
办案经过
白玙新律师代理原告参与庭审,提出车损险应先行全额赔付,保险公司赔付后可向全责方追偿,并提交事故认定书、公估报告、施救费、鉴定费等证据,主张全部损失均属保险理赔范围。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
1.某平安XX公司赔偿原告 60218 元;
2.XX公司赔偿原告 13733 元; 两项合计73951 元,诉讼费由二被告分担。 判决理由:事故在保险期间,车损险应予全额赔付;施救费、鉴定费为必要合理费用,依法由保险人承担。 适用法条:《保险法》第 10、14、66 条,《民法典》第 465 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