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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该案充分体现了吴富兵律师在处理建筑领域工伤案件、突破劳动关系壁垒、运用转包分包特殊责任规则方面的专业能力,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等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吴富兵律师在本案中的律师价值

吴富兵律师在原告与建设公司无直接劳动关系、实际雇主尧X又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双重困境下,创造性地运用了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工伤保险责任转承规则,成功将赔偿责任主体锁定为具备履行能力的总承包单位——浙江某建设公司,而非不具备赔偿能力的自然人尧X。吴律师通过整理通话录音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了原告系在工地工作时受伤的事实。同时,他准确计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多项赔偿,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七万余元赔偿款。该案充分体现了吴富兵律师在处理建筑领域工伤案件、突破劳动关系壁垒、运用转包分包特殊责任规则方面的专业能力,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等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原告彭X受雇于被告尧X(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在被告浙江某建设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拉砖工作时,因斗车爆胎侧翻被砖块砸伤右小腿,致骨折。彭X先后申请劳动仲裁和工伤认定,均因主体不适格被不予受理。后经法院委托鉴定,伤情构成工伤十级伤残。彭X主张,建设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尧X,应对其受伤参照工伤保险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吴富兵律师作为原告彭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缺乏直接劳动关系证明、工伤认定程序受阻的情况下,精准援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主张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应对违法分包中自然人雇用的劳动者伤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吴律师还通过提交通话录音等证据,成功证明了原告系在工地工作时受伤的事实,驳斥了被告关于“受伤原因不明”“未及时申报”等抗辩。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浙江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彭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若干元;驳回原告对被告尧X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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