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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该案体现了吴富兵律师在二审程序中扎实的法律功底、精准的法律解释能力以及有效维持对当事人有利判决的专业价值,最终保障了重度伤残劳动者的高额赔偿得以终审确认。

案件详情

吴富兵律师在本案中的律师价值

吴富兵律师在一审已为朱X争取到近八十万元赔偿的基础上,面对二审中上诉人提出的“赔偿标准过高”“受害人存在过错”等抗辩,成功维护了一审的胜诉成果。在赔偿标准争议上,吴律师准确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上一年度”的认定规则,有力论证了适用2019年度标准的合法性,防止了因标准下调而导致的赔偿额大幅缩水。在过错责任问题上,他清晰指出非法用工赔偿制度适用无过错原则,并强调上诉人无法证明朱X存在故意自伤行为,从而驳回了对方要求分担责任的请求。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吴富兵律师的代理意见。该案体现了吴富兵律师在二审程序中扎实的法律功底、精准的法律解释能力以及有效维持对当事人有利判决的专业价值,最终保障了重度伤残劳动者的高额赔偿得以终审确认。

案情简介

上诉人薛X、黄X、薛X(原审被告)因与被上诉人朱X(原审原告)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人主张一审赔偿标准过高,应适用2018年度温州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而非2019年度标准计算赔偿基数,并主张朱X对事故伤害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吴富兵律师作为被上诉人朱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中针对上诉人的主张逐一有力驳斥: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一年度”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适用2019年度标准合法合理;同时强调非法用工关系中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上诉人也无证据证明朱X系故意受伤。

审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三上诉人连带赔偿朱X生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和一次性赔偿金合计近八十万元及财产保全费。


  • 1970-01-01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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