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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富兵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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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吴律师还申请了专业的法医病理及毒物鉴定,明确了电击致死与醉酒之间的因果关系,有效排除了“醉驾自负其责”等对受害人不利的归责主张。该案充分体现了吴富兵律师在处理多因一果侵权案件、锁定关联责任主体、运用专业鉴定证据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切实维护了死者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吴富兵律师在本案中的律师价值

吴富兵律师在受害人赵X因醉酒后触电身亡、涉及多方责任主体的复杂案件中,精准构建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同饮者照顾义务”的双重追责体系。一方面,通过调取店铺招牌、电话号码归属、租赁合同、微信转账记录及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证据,成功证明废品回收店系三名被告家庭共同经营,推翻了对方关于“个人经营”的抗辩,锁定了具备赔偿能力的责任主体;另一方面,依据共同饮酒引发的法定照顾义务,将三名同饮者纳入追偿范围,最终为受害人家属争取到近七十万元的综合赔偿。此外,吴律师还申请了专业的法医病理及毒物鉴定,明确了电击致死与醉酒之间的因果关系,有效排除了“醉驾自负其责”等对受害人不利的归责主张。该案充分体现了吴富兵律师在处理多因一果侵权案件、锁定关联责任主体、运用专业鉴定证据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切实维护了死者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死者赵X与被告黄某、陶X、陶X共同饮酒至醉酒状态后,独自骑电动车回家。途中,赵X逆向行驶至被告陈某、陈某、吴X共同经营的废品回收店门口时,因该店户外广告牌及三轮车漏电,赵X触电身亡。经鉴定,赵X心血乙醇含量达醉酒标准,死亡原因符合电击引起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赵X的母亲及子女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废品回收店的三名经营者及三名同饮者共同赔偿各项损失。
吴富兵律师作为原告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中全面梳理了各方责任:一是通过店铺招牌、电话号码、租赁及经营情况等证据,成功论证废品回收店系陈某、陈某、吴X三人共同经营,应共同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二是主张共同饮酒者未对赵X醉酒驾驶、过量饮酒尽到劝阻及护送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吴律师还申请了法医鉴定,明确了死亡原因与电击之间的因果关系,排除了其他死因可能。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废品回收店三名经营者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若干元;三名同饮者各赔偿原告若干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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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富兵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院,现就职于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有十多年企业管理工作经验,熟悉企业管理流程和要点。现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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