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富兵律师在本案中的律师价值
吴富兵律师在一审已为受害人家属争取到近六十万元赔偿的基础上,面对二审中上诉人提出的“未参与共同经营”“责任比例过高”等抗辩,成功维持了一审对受害人家属有利的判决成果。在共同经营认定这一核心争议上,吴律师通过店铺租赁关系、广告牌手机号码归属及实际使用情况、家庭成员从事相同行业等证据,有力论证了三人共同经营的事实,促使二审法院认定“共同经营”具有高度盖然性,驳回了上诉人要求免除个人责任的主张。在责任比例问题上,吴律师成功论证广告牌漏电系直接致害原因,与受害人醉酒行为共同导致损害后果,最终维持了30%的经营者赔偿责任。该案体现了吴富兵律师在二审程序中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对家庭共同经营事实的精准锁定以及有效维护弱势受害人家属赔偿权益的专业价值。
案情简介
上诉人陈X、吴X(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李X、赵X等(原审原告)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人主张涉案废品回收店系其父陈X个人经营,二人未参与共同经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主张一审认定的责任比例过高(共同承担30%),赵X自身过错及同饮者责任比例偏低。
吴富兵律师作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中针对上诉人的主张逐一予以有力驳斥:指出涉案店铺由吴X租赁,店铺及广告牌上的手机号码分别注册于陈X、吴X名下,事发当晚民警联系广告牌上号码系吴X接听,结合陈X、吴X亦从事相同废品回收业务及与陈X的亲属关系,足以认定三人共同经营;同时论证广告牌漏电与死亡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30%赔偿责任比例并无不当。
审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原审被告陈X、陈X、吴X共同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若干元;原审被告黄X、陶X、陶X各赔偿若干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