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 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
吴富兵律师 在线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1802
    服务人数
  • 12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该案体现了吴富兵律师在处理建筑领域工伤案件、突破劳动关系壁垒、运用违法分包特殊责任规则方面的专业能力,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等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吴富兵律师在本案中的律师价值

吴富兵律师在原告李X与总包单位无直接劳动关系、实际雇主又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的双重困境下,成功运用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工伤保险责任转承规则,将赔偿责任主体锁定为具备履行能力的总承包单位——中建某公司。吴律师通过梳理于某与李XX的结算单据、通话录音等证据,厘清了“中建XX将运送混凝土事项发包给李XX”的事实链条,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主张中建XX作为最近一层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应参照工伤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吴律师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了九级伤残及相应期限,计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多项赔偿,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十二万余元赔偿款。该案体现了吴富兵律师在处理建筑领域工伤案件、突破劳动关系壁垒、运用违法分包特殊责任规则方面的专业能力,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等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原告李X经人介绍到被告中建某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混凝土运输工作。在加班过程中,因工友的三轮车亏电熄火,李X在手摇曲轴启动车辆时,曲轴反转打伤右手,致右桡骨远端骨折,经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李X主张其受雇于包工头于某,而中建XX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应参照工伤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建XX辩称李X受雇于第三人李XX,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李X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吴富兵律师作为原告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李X与总包单位无直接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精准运用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工伤保险责任转承规则,主张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总承包单位应对违法分包中自然人雇用的劳动者伤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吴律师还通过申请司法鉴定,明确了伤残等级、误工期及护理期,为赔偿计算提供了依据。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中建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若干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吴富兵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吴富兵律师
5.0分服务:1802人执业:12年
吴富兵律师
13303201****4277 执业认证
  •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 合伙人
  • 合同事务 建设工程纠纷 法律顾问
  •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平海大道绿城品致商务楼30号
吴富兵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院,现就职于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有十多年企业管理工作经验,熟悉企业管理流程和要点。现担...
  • 180 7216 1979
  • 1807216197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