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德新律师在本案中的律师价值
精准把握双赔规则,成功守住仲裁结果
面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属同一性质、不能双赔”的核心抗辩,唐德新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及全国法院会议纪要,明确指出除医疗费外其他项目均可并行主张,有力驳斥了对方观点,使法院最终采纳双赔立场。
化解“停工留薪期未经鉴定”争议,维护合理期限
用人单位以未出具专业鉴定意见为由,质疑十二个月停工留薪期的合法性。唐德新律师从朱XX实际伤情、多次治疗及恢复周期出发,结合《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进行论证,说服法院认可仲裁委确定的十二个月期限,避免了对方通过程序瑕疵削减赔偿金额。
高效应对诉讼流程,确保赔偿落地
在用人单位起诉后,唐德新律师迅速梳理两起工伤事实、交通事故赔偿情况及仲裁裁决依据,完整呈现法律适用逻辑,维持了仲裁裁决的全部赔偿项目,切实保障了朱XX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朱XX在送餐过程中先后发生两次交通事故,均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分别为十级和八级。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九江市某某有限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三十余万元。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诉讼,主张某某已从交通事故中获得误工费赔偿,不应再重复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且停工留薪期未经专业鉴定,按十二个月计算缺乏依据。朱XX委托唐德新律师代理本案。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及《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9条、第10条规定,除医疗费用外,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并行获得。朱某某虽已在交通事故中获得误工费赔偿,仍有权主张工伤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关于停工留薪期,仲裁委依据朱某某实际停工时间及伤情,参照《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认定为十二个月并无不当。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用人单位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1月9日解除;用人单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朱XX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三十一万八千三百三十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