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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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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德新律师 在线
江西衡庐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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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在误工费标准问题上,尽管原告证据存在不足,唐德新律师仍成功争取到法院按服务业标准计算误工费,避免了完全不予支持的不利结果;同时,法院最终未支持保险公司关于“不承担鉴定费”的主张,体现了唐德新律师在庭审中的有效抗辩。

案件详情

唐德新律师在本案中的律师价值

唐德新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的专业价值:

全面主张赔偿项目:唐德新律师为原告系统主张了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多项损失,并提交了完整的住院记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最大限度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积极争取有利认定:针对保险公司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缩减主张,唐德新律师坚持依据鉴定意见争取更长周期,最终法院在护理期上采纳了鉴定意见(认定为九十天),优于保险公司主张的五十九天。

有效应对保险公司抗辩:在误工费标准问题上,尽管原告证据存在不足,唐德新律师仍成功争取到法院按服务业标准计算误工费,避免了完全不予支持的不利结果;同时,法院最终未支持保险公司关于“不承担鉴定费”的主张,体现了唐德新律师在庭审中的有效抗辩。

程序把控严谨:针对被告庭审结束后提交的维修费证据,唐德新律师及时提出超过举证期限且未提反诉的抗辩,法院据此不予处理该部分主张,体现了其对诉讼程序的熟练把握。

案情简介

原告驾驶二轮电动车与被告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机构评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费。原告主张误工费按建筑行业标准计算,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佐证。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非医保用药应按比例核减;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应按住院时间加医嘱计算;原告误工费证据不足,应参照服务业标准;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本案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江西衡庐律师事务所唐德新律师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承担百分之七十赔偿责任;误工费因原告证据不足,参照江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计算;护理期、营养期结合医嘱和鉴定意见综合认定;非医保用药按百分之十核减。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一定金额;被告保险公司向被告支付其多垫付的款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1970-01-01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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