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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主张违约金过高抗辩无效|毕节陈安洪律师助力购房者二审全额获赔违约金胜诉案例

  • 综合类型
债权债务
陈安洪律师 在线
贵州靖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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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毕节陈安洪律师梳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一审固定开发商逾期交房事实,帮助当事人顺利拿到一审胜诉判决。二审针对房企下调违约金的上诉理由,紧扣法律规定与合同条款逐条抗辩,厘清违约金属性与举证责任,驳斥对方不合理诉求,保住原判结果。全程把控诉讼流程,依托判例思路夯实代理观点,助力当事人全额获赔违约金,切实落地购房人的经济权益,也为同类购房维权提供实务参考。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一)案件背景

购房人(当事人,隐私信息脱敏)与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明确约定:开发商需在指定日期前完成房屋交付;若逾期交房超 90 日,购房人选择继续履约的,开发商自交房期限届满次日起,按照购房人全部已付购房款日万分之二标准按日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同时违约金总额设置上限为已付房款 15%。
合同签署后,购房人依约足额付清全部购房款项,但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长期拖延交房,构成逾期交房违约。双方就逾期交房违约金赔付事宜多次协商无果,开发商以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购房人无法举证实际损失为由,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无奈之下,购房人委托我方律师团队向辖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开发商依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二)一审审理经过

一审阶段,我方代理原告(购房人)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全款支付凭证、开发商逾期交房客观事实相关证据,完整举证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事实。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开发商确实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案涉违约金计算标准系双方自愿书面约定,合法有效,最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案涉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购房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142516.35 元;案件诉讼费用按照双方过错比例进行分摊。
一审判决作出后,开发商不服一审裁判结果,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核心主张:案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二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过高,远超购房人实际损失,购房人未能举证实际产生的经济损失,实际损失仅等同于购房资金占用利息,请求二审法院参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LPR 利率调低违约金,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下调违约金数额。

(三)二审代理与庭审抗辩

我方继续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二审诉讼代理人,针对开发商上诉理由制定全套应诉抗辩思路:
  1. 1、从合同自愿原则抗辩: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署,违约金条款是缔约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约前开发商作为专业地产企业,具备完整风险预判能力,签约即代表认可违约金计价标准,合同条款对双方均具备法律约束力;
  2. 2、从违约金立法属性抗辩:我国民法典规定违约金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双重属性,并非仅以实际财产损失为唯一计算依据,不能简单以资金占用利息等同于全部损失,购房者因逾期收房额外产生租房成本、装修延误、不动产使用收益损失等隐性损失客观存在;
  3. 3、从违约金上限约定抗辩:合同已经设置违约金封顶条款(最高不超过总房款 15%),该封顶约定已经提前约束违约金总额,从合同层面平衡了开发商履约风险,不存在约定标准畸高、显失公平的法定情形;
  4. 4、举证责任抗辩:开发商主张违约金过高,应由上诉方举证证明约定违约金显著高于守约方实际损失,开发商无法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佐证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审庭审中我方围绕上述观点举证说理,开发商二审全程未补充提交任何新证据。二审法院核查全案事实后,认定一审查明事实无误,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

(四)终审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开发商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由开发商全额承担二审诉讼费用,开发商预缴多余诉讼费由其自行办理退费。最终购房人全额拿到法院判决确认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142516.35 元。

二、案件总结

  1. 1、裁判结论总结:本案历经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审理,我方代理的购房人全流程胜诉,开发商需严格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标准履行违约金给付义务,法院驳回开发商调低违约金的全部诉求;
  2. 2、法律要点总结
    (1)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卖双方自愿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标准,在无证据证明标准畸高、利益严重失衡的前提下,司法裁判尊重缔约合意,不得随意调低;
    (2)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整的举证责任,由提出调减申请的违约方(开发商)承担,违约方无法举证实际损失显著低于约定违约金的,调减主张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3)违约金兼具补偿、惩罚双重属性,不能片面将购房者损失限定为购房款资金占用利息(LPR / 银行贷款利率),购房者因无法按期收房产生的租房支出、使用权益受损等属于合理损失范畴;
    (4)合同预先设置违约金最高限额条款,是开发商事前风险防控措施,事后不能以此反推约定违约金过高。
  3. 3、实务总结:房产企业逾期交房后,以 “违约金过高、无实际损失” 为由拒付高额违约金是房产纠纷常见抗辩理由,但该抗辩若无充分证据支撑,司法实践中很难被法院采信;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留存完整合同、付款凭证,是后续维权关键证据。

三、律师价值

  1. 1、证据梳理与诉讼方案设计:接受委托后,律师系统梳理购房合同、转账流水、交房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精准锁定开发商逾期违约事实,围绕合同条款搭建诉讼主张逻辑,确保一审诉请金额、法律依据完整合规,为一审胜诉夯实基础;
  2. 2、精准驳斥上诉观点,守住胜诉成果:针对开发商二审核心抗辩理由,结合现行民事法律关于违约金的立法规则,从缔约自愿性、违约金法律性质、举证规则、合同封顶条款四大维度逐一反驳,精准戳破开发商片面缩小购房者损失的不合理诉求,打消二审改判风险,成功保住一审胜诉成果;
  3. 3、高效帮当事人实现债权:通过一、二审全流程专业化代理,帮助当事人全额追回十余万元逾期交房违约金,顺利实现购房人的合同权益与经济损失补偿;
  4. 4、同类案件参考指引:本案形成同类逾期交房纠纷典型胜诉判例,为后续遭遇开发商逾期交房、开发商恶意压低违约金的购房者提供维权思路与司法参考,明确同类案件中购房者的维权举证方向与法律主张依据;
  5. 5、把控程序细节:全程把控一审、二审庭审节奏、举证质证环节,规范代理文书撰写,厘清诉讼费承担规则,在程序与实体层面全方位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

                               

  • 1970-01-01
  • 最高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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