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过程
上诉人(原审原告)系某电商平台店铺经营者。被上诉人一系某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知识产权投诉代理人。被上诉人二系该电商平台经营者。
2019年3月20日,被上诉人一向平台投诉上诉人店铺销售的一款商品为假货,提交了鉴定报告。上诉人申诉后,平台认定申诉成立,链接恢复。同年3月28日,被上诉人一针对上诉人店铺另一款商品再次投诉,提交了公证购买证据及详细鉴定报告,指出被投诉商品与正品存在外观差异(颜色、标识等)。上诉人多次申诉,平台于2019年4月9日最终认定申诉不成立,删除商品链接;上诉人继续补充材料后,平台于4月28日认定申诉成立,链接恢复。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一的投诉构成恶意投诉,于2022年4月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一加倍赔偿经济损失111万余元,并要求被上诉人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以第一次投诉已超三年诉讼时效、被上诉人一投诉行为不构成恶意投诉为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两次投诉针对不同商品,不具有连续性,第一次投诉已超诉讼时效;被上诉人一提交的授权委托证明有效,具备投诉资格;每次投诉均提交了详细的鉴定报告及比对说明,履行了基本注意义务,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伪造证据、反复提交错误通知等恶意情形,不构成恶意投诉。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诉讼时效抗辩成功:第一次投诉发生于2019年3月,上诉人于2022年4月才起诉,已超三年诉讼时效,该部分请求被驳回。
投诉行为不构成恶意:被上诉人一每次投诉均提交了详细的鉴定报告,指出商品外观、配件等具体差异,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不符合“恶意投诉”的法定认定标准。
投诉资格被确认:域外授权委托证明虽未经公证认证,但与平台备案材料一致,且商标权人知晓并认可投诉行为,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一具备投诉资格。
平台免责:因投诉不构成恶意,平台尽到审核义务,无需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二审维持原判:上诉人全部诉请被驳回,承担全部诉讼费。
三、陈雪巧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陈雪巧律师代理被上诉人一,在面对上诉人“恶意投诉”指控及高额索赔时,精准运用诉讼时效抗辩,成功阻却了第一次投诉的时效外请求。她充分举证被上诉人一每次投诉均附有详细鉴定报告及公证证据,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从而否定“恶意”认定。最终法院驳回上诉人全部诉请,陈律师为当事人免除了百万余元的赔偿风险,有力维护了权利人正当维权的法律边界。
四、案件结果
一审裁判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二审终审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费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约1.49万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约1.49万元由上诉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