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过程
上诉人(一审原告)系某电子电气公司,名称为“基于区块链的矢量章管理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权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系某银行及其支行。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业务中使用的矢量章及存证方法侵犯其专利权,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关停全国所有网点营业),并赔偿知识产权侵害费5585元,同时申请对侵权金额进行专项审计。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驳回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对专利保护范围解释错误、技术比对错误,且审理程序违法(合议庭成员变更未通知、证据保全及审计申请被驳回、允许案外人技术人员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将印章的章印对应的图像数据转化为矢量章”是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和前提。上诉人未能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该转化步骤;现场演示表明,被诉侵权印章放大后呈明显锯齿边缘(位图特征),而非矢量图;上诉人主张的“PDF转化”亦不构成等同。一审审理程序合法,合议庭变更已告知并给予回避询问,证据保全等申请因上诉人未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而不予支持,专家辅助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技术特征比对核心突破:被上诉人通过现场演示证明,被诉侵权印章放大后呈现显著锯齿边缘(位图特征),而涉案专利要求的是放大后清晰不变的矢量图,二者手段、功能、效果均存在实质性差异,不构成相同或等同侵权。
上诉人举证不足:上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将印章图像数据转化为矢量章”的步骤或模块,未完成初步举证责任。
程序合法性全面确认:合议庭变更已书面告知并给予回避申请机会;证据保全及审计申请因缺乏侵权初步证据而被驳回合法;专家辅助人出庭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
滥用诉权倾向被指出:一审法院指出上诉人系在拖欠银行借款被诉后提起本案侵权诉讼,有滥用诉权之嫌。
最高法终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全额支持被上诉人,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
三、陈雪巧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陈雪巧律师代理被上诉人(银行),在面临高额索赔及关停营业网点等极端诉求时,精准锁定涉案专利的核心技术特征——“矢量章转化”,通过现场放大演示证明被诉侵权印章为位图而非矢量图,成功否定侵权成立。她还协助法院驳回了上诉人关于程序违法的各项主张,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为客户免除了全部侵权风险及诉讼负担。
四、案件结果
一审裁判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终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费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