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过程
原告系四项服装开袋机相关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主张上述专利目前均处于有效状态。原告发现,被告一(某缝纫设备公司)使用、被告二和被告三(两家科技公司)销售、被告四(某自动化科技公司)及其唯一股东被告五(个人)制造并销售的多款开袋机设备涉嫌侵犯其专利权。原告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0万元。诉讼中,法院根据原告申请采取了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措施。
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辩称未销售侵权产品,且被诉产品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被告四、被告五辩称被诉产品与专利技术特征不同,且相关技术已在先公开,不构成侵权。被告一经传唤未到庭。
法院经技术比对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分别落入原告三项专利(专利1、2、3)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部分技术特征构成等同),但未落入专利4的保护范围。被告四系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其股东被告五未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被告一系使用者,被告二、被告三的侵权证据不足。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多专利组合诉讼策略成功:原告主张四项专利,法院认定其中三项被侵权,有效覆盖了被诉产品的核心技术点。
等同侵权认定拓展保护范围:对于被诉产品与专利技术特征的差异(如下托板复位装置安装位置、卡扣数量等),法院认定为等同技术特征,避免了被告通过非实质性改动规避侵权。
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成立:被告五作为被告四的唯一股东,未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证据保全固定关键事实:法院依申请对被告四处库存侵权产品进行证据保全,现场固定成品一台、半成品三台,为侵权认定奠定坚实基础。
赔偿额获法院支持:法院综合考虑专利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合理维权费用(律师费2万元、公证费3000元等),酌定赔偿45万元。
三、陈雪巧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陈雪巧律师代理原告,成功运用多专利组合诉讼策略,精准锁定被告四为制造源头。她积极申请法院证据保全,现场固定侵权产品实物,为技术比对奠定坚实基础。在侵权比对中,她成功主张部分差异构成等同侵权,避免被告规避。同时,她援引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则,将股东列为连带责任人,大幅提升了判决的可执行性。最终为客户争取到45万元赔偿及停止侵权的全面胜诉结果。
四、案件结果
裁判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被告一立即停止使用侵权产品并销毁;
被告四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成品一台、半成品三台;
被告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5万元;
被告五(被告四的唯一股东)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对被告二、被告三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请;
案件受理费22.800元,被告一、被告四、被告五共同负担13.965元;财产保全费、证据保全费合计5.030元由被告四、被告五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