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过程
原告系名称为“防滑垫(5)”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原告发现,被告一(某商贸公司)在某电商平台经营的店铺中销售、许诺销售的防滑垫产品,产品包装标注制造商为被告二(某家居用品公司),涉嫌侵犯其专利权。原告曾通过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进行投诉,但平台判定被告申诉成立,未删除链接。原告遂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被告三(电商平台)删除侵权链接,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辩称: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侵权;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原告主观恶意明显。被告三辩称其作为平台已尽到法定义务,不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定: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两者在相邻气泡排布方式(正方形排布 vs 菱形排布)、气泡整体排布外轮廓形状(长方形 vs 一侧内陷不规则形)、边框设计(有外框 vs 无外框)、四角圆弧线设计(三环 vs 四环)、出气孔排布(正方形四个气泡中间 vs 三角形三个气泡中间)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同时,被告提出的现有设计1(公开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与被控侵权产品无实质性差异,现有设计抗辩成立。故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不构成侵权。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现有设计抗辩成功:被告提交了多份在先公开证据,法院认定其中一份防滑垫产品图片公开时间早于专利申请日,且与被控侵权产品无实质性差异,直接阻却侵权成立。
侵权比对差异显著:法院从气泡排布、外轮廓形状、边框、圆弧线、出气孔等五个方面详细比对,认定被控产品与专利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平台责任豁免:电商平台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因产品不构成侵权,平台无需承担删除链接或连带责任。
原告全部诉请被驳回:原告主张的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均未获支持,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三、陈雪巧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陈雪巧律师代理被告一、被告二,成功运用现有设计抗辩,通过收集某宝历史订单、网络文章等多份在先公开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设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为公众所知。同时,她细致进行外观比对,论证两者在气泡排布、边框设计等五处明显差异,说服法院认定不构成近似。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为客户免除了侵权责任及高额赔偿风险。
四、案件结果
裁判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