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过程
原告系某日用品公司,拥有某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日期2022年10月,首次发表2022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中销售某款玩偶,售价70-160元,已售数量达1200余件,商品详情页展示的玩偶与原告的权利作品基本相同。原告通过公证取证购买了侵权产品,并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原告遂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含律师费、公证费等)。诉讼中,原告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请。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的权利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及销售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为著作权人。被告销售的侵权玩偶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因原告未举证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获利,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类型、独创性程度、商业价值、被告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公证费800元等合理费用予以支持。被告缺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著作权权属证明清晰:原告提供了作品登记证书及首次销售记录,形成完整权属证据链。
公证取证固定侵权事实:原告通过公证购买、公证封存等方式,完整固定了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及销量数据。
被告缺席承担不利后果:被告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赔偿请求获支持:原告主张5万元,法院支持2万元(含合理费用),考虑到侵权产品单价低、销量有限,该结果已属有利。
三、陈雪巧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陈雪巧律师代理原告,通过公证取证完整固定了被告电商平台销售侵权产品的证据链,包括销量、价格、商品页面等关键信息。她精准主张著作权侵权,论证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面对被告缺席,她确保权属证据、侵权事实充分提交,法院全额支持了合理维权费用(公证费800元)。最终为客户争取到2万元赔偿,有效打击了侵权行为。
四、案件结果
裁判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000元;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负担157元,被告负担36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