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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胜 3258 万!侯X企业代位权纠纷案:江倩倩律师二审驳回江苏XX千万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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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倩倩律师精准把握代位权构成要件,成功为侯马、临汾企业排除 3258 万元的代位清偿风险,一、二审全面胜诉,切实维护本地企业财产安全。

案件详情

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XX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某新材料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某环境产业公司(侯X)、侯X某建材公司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倩倩,山西晨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山东某工程公司

江苏XX因对山东XX享有债权,提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直接起诉侯X两家公司,要求代为支付3258 万余元,并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经过

江倩倩律师代理侯X两家企业,提出核心抗辩:

1.山东XX对侯X企业不存在到期债权

2.相关合同未验收、未结算、质保金未到期

3.债权转让真实合法,不存在恶意串通;

4.原告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不成立

一、二审均围绕上述观点充分举证、质证、辩论。

案件结果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额驳回江苏XX 3258 万余元的代位权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1.山东XX对侯X企业的债权存在争议、未到期、未结算

2.代位权行使条件不具备;

3.侯X企业无需向江苏XX承担付款责任。

适用法条:《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 1970-01-01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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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倩倩律师:毕业于中北大学法学系,法学学士学位,专职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就职于世界500强企业,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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