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XX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某新材料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某环境产业公司(侯X)、侯X某建材公司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倩倩,山西晨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山东某工程公司
江苏XX因对山东XX享有债权,提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直接起诉侯X两家公司,要求代为支付3258 万余元,并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经过
江倩倩律师代理侯X两家企业,提出核心抗辩:
1.山东XX对侯X企业不存在到期债权;
2.相关合同未验收、未结算、质保金未到期;
3.债权转让真实合法,不存在恶意串通;
4.原告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不成立。
一、二审均围绕上述观点充分举证、质证、辩论。
案件结果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额驳回江苏XX 3258 万余元的代位权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1.山东XX对侯X企业的债权存在争议、未到期、未结算;
2.代位权行使条件不具备;
3.侯X企业无需向江苏XX承担付款责任。
适用法条:《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