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侯马市人民法院、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建设工程涪陵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杜X。 被告一:某工程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鲁X。 被告二:侯XX某融资担保公司(侯马),法定代表人蒋X,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倩倩律师。 第三人:某银行合肥XX。 原告以保函不合格为由,起诉要求侯马XX保公司返还担保费 82800 元及利息,合计索赔约 8.5 万元。
办案经过
江倩倩律师接受侯马XX保公司委托后,针对保函履约事实、合同约定、款项性质等重点问题进行应诉抗辩,主张原告索赔缺乏事实与合同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侯马XX保公司无需返还 82800 元担保费,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 裁判理由:原告主张保函不合格导致损失的依据不足,不符合退款条件。 适用法条:《民法典》合同编、《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