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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纠纷案,名为购销实为合伙,律师助合伙人追回财产损失10.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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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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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精准识别“购销合同”实为合伙合同的法律本质,成功说服法院按合伙关系处理,避免合同被认定无效。针对被告提出的欺诈、胁迫等抗辩,律师通过梳理微信聊天记录、合同协商过程等证据,有力证明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财产清算环节,律师协助法院逐一核对50余项水晶,最终为委托人追回10.4万余元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3月

代理方:原告(反诉被告)

一、案件详情

本案为一起因合作销售水晶饰品引发的纠纷,法院最终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原告黄X与被告车X系朋友关系。黄X从事水晶饰品销售,车X知晓后于2025年1月提出向黄X购买水晶自行出售赚钱。黄X按车X要求于2025年1月3日及11日寄出第一批水晶,车X于1月16日、17日支付部分货款1500元(含货款及利润分成)。此后车X提出要大量购买水晶,双方协商一致:黄X按折扣价向车X出售水晶,车X除支付货款外还需给予黄X利润分成。

2025年1月18日,黄X再次向车X寄送水晶。车X于3月17日、20日付款4000元。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在微信中沟通合同细节。2025年3月28日,黄X向车X寄送双方沟通好的《通用购销合同》文本及两批水晶清单(已剔除已付款5500元的水晶),货款合计126930元。合同约定:供方黄X以定价提供,需方车X负责销售,盈利部分五五分账;车X应在2025年6月30日前将所有水晶销售完毕并结清全部货款;单价2000元以下的水晶按9折结算,2000元及以上按原价结算;每售出一条水晶需立即结款,违者供方可追究法律责任。

车X收到水晶及合同文本后,在合同需方处签字并拍照通过微信发给黄X,但未将合同原件寄回。此后,车X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货款。黄X多次催告无果,遂委托本所杨鸿昊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车X辩称双方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而是黄X以“抑郁症、欠债”等理由恳求其帮忙销售水晶,双方系合作关系而非购销关系。车X同时提起反诉,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黄X返还其已支付的盈利分成5500元。

二、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车X立即支付黄X货款12693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的利息;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车X承担。

针对反诉,黄X辩称:案涉合同所涵盖的水晶均由车X本人挑选确认,规格及价格清单已发送给车X,车X从未提出异议。合同签署过程不存在欺诈或胁迫,合法有效。车X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三、案件结果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

1. 车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黄X水晶款104060.5元;

2. 驳回黄X的其他诉讼请求(利息部分未支持);

3. 驳回车X的全部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2839元,由黄X负担539元,车X负担23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车X负担。

四、案件总结

本案系因合作销售水晶饰品引发的纠纷,法院最终将案由从买卖合同纠纷变更为合伙合同纠纷。我方代理原告黄X,法院虽未全额支持我方诉请,但在关键问题上采纳了我方核心主张,成功为委托人追回10.4万余元财产损失。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合同性质的认定——名为购销实为合伙。 被告车X辩称双方系“帮忙销售”的合作关系,而非买卖关系。我方通过梳理微信聊天记录、付款记录及合同文本,向法院充分论证:合同约定黄X提供产品、车X负责销售、盈利五五分账、每售出一条立即结款等条款,符合《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关于合伙合同“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法院采纳该观点,认定《通用购销合同》虽名为购销,实为合伙合同。这一认定对后续财产分配方式产生了重要影响,避免了被告以“合同无效”为由逃避责任。

第二,合同效力的认定——合法有效。 被告反诉主张合同无效,理由是黄X存在欺诈行为(以抑郁症、欠债等虚假理由诱导签订合同)。我方提交了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合同条款系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水晶规格、价格清单均已发送给车X并经其确认,车X签字后拍照发回,表明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定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驳回了车X的反诉请求。

第三,财产返还金额的精细计算。 本案最复杂的部分在于对水晶实物及价值的核算。我方诉请金额为126930元(两批水晶折后总价)。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以下可扣除项:

· 黄X认可车X向共同好友寄去蜜蜡饰品3500元,同意扣除;

· 黄X认可收到车X寄回的八颗幽灵手串,按清单中13颗3800元的比例扣除2338元;

· 双方在法院组织下对车X存放于法院的水晶进行核对,黄X注明“有”的10项水晶折后4839元,可直接抵扣;

· 其余50项水晶中,因清单未载明数量,双方均未及时核对数量,各有过错,法院认定由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即剩余部分24385元的一半12192.5元由车X赔偿,另一半由黄X自负。

经上述抵扣后,最终判决车X返还104060.5元。我方虽未获得全额支持,但法院的精细核算充分考虑了各方过错和实际情况,结果相对公平。

第四,利息请求未获支持的原因。 法院认为本案系合伙合同终止后的财产返还,而非买卖合同欠款,黄X主张的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未予支持。我方对此表示理解,因合伙纠纷中利息并非必然支持的请求。

第五,反诉的全面驳回。 车X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已支付的5.500元分成。法院认定合同合法有效,且车X未能证明黄X存在欺诈行为,其支付的分成系基于双方合意的盈利分配,无权要求返还。反诉请求被全部驳回,车X还需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本案的成功代理,帮助委托人在复杂的合伙财产纠纷中追回了10.4万余元,避免了被告以“合同无效”“帮忙销售”等理由逃避责任。同时,本案明确了合伙合同的认定标准,对于类似“名为购销、实为合伙”的纠纷具有参考价值。

五、律师价值

本案律师精准识别“购销合同”实为合伙合同的法律本质,成功说服法院按合伙关系处理,避免合同被认定无效。针对被告提出的欺诈、胁迫等抗辩,律师通过梳理微信聊天记录、合同协商过程等证据,有力证明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财产清算环节,律师协助法院逐一核对50余项水晶,精细计算抵扣金额,最终为委托人追回10.4万余元,同时全面驳回被告反诉,维护了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 2026-03-01
  •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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