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9月10日
代理一方:原告
案件详情
委托人拟购置二手重型自卸货车,与汽车服务公司通过微信沟通购车事宜,初步锁定第一台目标车辆,委托人向被告转账10000元,转账备注为“订金”。被告收款后,明确告知该笔款项法律性质为定金,并通过微信发送确认文本,载明车辆信息、XX总价、保险、年审、车辆挂靠等XX条件,委托人予以回复确认。
因首台车辆已经对外售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XX标的物为另一台二手重型自卸货车,约定原车辆的购车意向作废,10000元继续作为案涉新车辆的购车定金,双方依旧通过微信完成XX确认,未另行签订书面定金合同,口头约定购车款项通过按揭方式进行支付。
XX履行过程中,委托人按揭贷款办理受阻,随即与被告沟通定金处理方案,也提出通过介绍他人购车、合伙购车等方式尝试推进XX,但双方未能达成新的书面合意。在此期间被告主张已代为垫付案涉车辆交强险及车船税,并且多次与委托人沟通购车、按揭办理事宜。后被告在未与委托人解除XX关系的情况下,直接将案涉二手货车另行出售给第三方。
委托人多次就定金退款事宜与被告协商沟通,被告拒绝向委托人退还款项。被告抗辩,XX无法继续履行系委托人无法办理按揭、无力支付购车款,属于给付定金一方违约,依据定金罚则应当没收全部定金;同时提出应当扣除其垫付保险费、车辆转售差价等实际损失,拒绝返还定金,双方矛盾无法化解,委托人委托我方提起民事诉讼。
我方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向委托人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0000元。
案件结果
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委托人返还定金10000元;
2、驳回委托人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被告各负担75元。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典型二手车XX引发的定金合同纠纷,核心争议集中于三点:案涉10000元款项是否成立有效定金合同;XX最终无法履行,究竟哪一方构成根本违约;定金罚则应当如何适用。
首先,虽然委托人转账备注写的是“订金”,但后续被告发送微信确认信息,明确该笔款项为购车定金,委托人回复同意,依据法律规定,定金自实际交付时成立,本案定金合同合法有效。
其次,案件事实查明,双方并未书面约定购车款的最终履行期限。被告主张已经尽到充分催告义务,但提交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在转卖车辆前,已经完成合法有效的催告流程,亦未行使法定解除权,就直接将案涉XX车辆处置转售第三方,该行为属于收受定金一方以实际行为表示不再履行购车合同,客观上直接导致购车的合同目的彻底落空,被告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同时法庭充分考量案件全部细节:委托人按揭办理失败,多次和被告协商定金处置,虽未明确表示拒绝购车,但其行为客观上使被告对委托人履约能力产生合理怀疑,委托人自身对XX陷入僵局也存在一定程度过错。基于双方均存在不同程度过错,法院没有完全采纳我方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主张,而是依据过失相抵原则,酌定判决被告全额返还已收取的10000元定金。
本案提示,二手车口头XX风险极高。XX双方即便通过微信聊天达成合意,也要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催告流程、解除条件。对于卖方,在买方履行出现迟延时,应当留存完整书面催告证据,在履行法定解除流程之后,才可以处置标的物,不可直接转卖车辆,否则即便买方履约存在瑕疵,卖方依然需要承担定金返还的法律后果。对于购车方,应当审慎评估自身贷款能力,对于定金退还条件、贷款失败如何处理,务必在XX之初落实到聊天或者书面协议中,避免后续发生纠纷举证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