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X不服杭州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安置人口确认
原告赵XX及其委托代理人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龙江,被告XX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孔XX及委托代理人强XX、江X,第三人杭州市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判决:XX区政府对赵XX户作出的安置人口确认中认定麻X不属于“已婚尚未有子女”,对赵XX户不予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的认定结论;
二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XX区政府对赵XX户作出的安置人口确认中认定麻X不属于“已婚尚未有子女”,对赵XX户不予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的认定结论;
二、XX区政府在合理期限内给予赵XX户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的安置房面积并予以资金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