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XX,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方正,安徽XX律师。
被告:铜陵市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4XXXX3222-8。
法定代表人:施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XX,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XX。
被告:安徽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6XXXX8584-4。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XX与被告铜陵市XX公司、杨XX、安徽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XX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铜陵市XX公司、杨XX、安徽XX公司银行存款XXX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钟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铜陵市XX公司、杨XX、安徽XX公司银行存款XXX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XX
书记员 钟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