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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XX与铜陵市XX公司、杨XX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铜民二初字第00306-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方正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钟XX,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方正,安徽XX律师。


被告:铜陵市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4XXXX3222-8。


法定代表人:施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XX,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XX。


被告:安徽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6XXXX8584-4。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XX与被告铜陵市XX公司、杨XX、安徽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XX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铜陵市XX公司、杨XX、安徽XX公司银行存款XXX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钟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铜陵市XX公司、杨XX、安徽XX公司银行存款XXX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XX



书记员  钟XX


  • 2014-04-01
  • 铜陵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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