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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采购企业长期拖欠几十万货款,吴震律师凭供销合同+对账单助力供货企业全额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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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吴震律师 在线
广东国晖(南宁)律...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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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详情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F】系建材生产供货企业,长期向【乙公司】供应混凝土外加剂等建材产品,双方签署正式书面供销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供货单价、垫资结算规则、逾期违约责任,同时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维权开支。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照约定持续分批供货,双方定期签署书面对账单据,多份对账单加盖乙公司公章,确认累计供货总额,乙公司仅零星支付几万货款,剩余几十万货款经原告多次书面、电话催收始终拖延拒不支付。供货企业无奈委托吴震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除主张剩余全部货款、逾期违约金之外,结合乙公司两名自然人股东认缴出资尚未实缴的工商登记信息,一并主张两名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接受委托后,吴震律师全面整理:盖章供销合同、全部供货出库单据、加盖公章的多期对账单、被告部分付款银行流水、企业工商内档股东认缴出资信息、律师费、保全担保缴费发票等全套证据。结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合理拟定逾期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LPR上浮法定区间主张资金占用损失,剔除超出法律保护上限的违约金诉求。案件受理后,乙公司及两名股东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全部缺席庭审,放弃答辩、举证权利。庭审中吴震围绕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完整履约、对账欠款事实明确、合同约定维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逐项举证说明;针对股东连带诉求,结合现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相关行政法规与司法裁判规则,当庭说明本案现阶段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暂不支持股东连带清偿,法院可先行判令公司独立承担付款义务。法院采信吴震全部代理意见,判决乙公司限期向原告支付剩余几十万货款,自约定逾期之日起按法定标准计付逾期违约金,同时依据合同约定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几千元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全部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驳回原告要求股东连带清偿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总结

1、商事供销合同中采购企业收货对账后拖欠货款是中小企业高频困境,依托盖章合同+盖章对账单是回款核心凭证,本案凭借完备书证实现本金、违约金、维权费用三项全诉请胜诉。2、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有严格法定适用条件,吴震律师精准把控现行公司法新规,依法调整股东连带的诉讼说理,既遵从法律规定又最大限度保全企业货款债权。3、合同明确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由违约方承担,吴震充分利用合同条款帮当事人挽回维权成本损失。

三、律师价值

1、商事合同精细化代理价值:精准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逾期罚息规则,规范违约金计息标准,确保逾期损失全部被法院支持。2、公司法实务把控价值:熟练掌握现行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利益司法裁判口径,依法区分公司债务与股东出资责任,精准调整股东追责的诉讼逻辑。3、证据规范整理价值:系统化归集合同、多份盖章对账单、缴费票据,形成完整商事证据链,被告缺席情形下轻松实现全额胜诉。4、长效风控价值:胜诉后吴震为供货企业优化后续签约条款,增设逾期回款、股东担保相关约定,从合同源头降低后续赊销坏账风险。

四、适用场景:建材、化工、原材料长期赊销供货;采购企业盖章对账后拖欠大额货款;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起诉公司同时主张股东出资连带责任的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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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震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任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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