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委托方(原告):黑山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受托养殖方(被告一、二):岳X、郝X(夫妻关系,以下统称“养殖方”)
连带责任担保人(被告三、四):岳X某、魏某某(夫妻关系,以下统称“担保人”)
1. 案件背景
2021年9月,A公司与养殖方签订《肉猪委托养殖合同》,约定由A公司提供猪苗、饲料及技术指导,养殖方负责提供场地、劳动力并按合同约定交付肉猪;担保人对养殖方的合同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明确约定:“若养殖方私自变卖委托养殖的肉猪,每头需赔偿7000元。”
2021年10月,A公司向养殖方交付猪苗2808头。2022年4月至5月,养殖方陆续交付肉猪1135头,剩余肉猪经双方确认存栏411头。2022年6月,养殖方未经A公司许可,擅自将411头肉猪全部出售,所得款项66.43万元未交付原告,且拒不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2. 诉讼请求
A公司委托杨威律师团队提起诉讼,主张:
· 判令养殖方向原告支付私自变卖肉猪赔偿款287.7万元(按合同约定每头7000元×411头计算);
· 判令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3. 被告抗辩
养殖方及担保人共同辩称:
· 原告主张的“赔偿款”实为违约金,需原告举证证明实际损失,而非直接按合同约定金额主张;
· 原告存在先违约行为:未退还50万元保证金、未结算已交付肉猪的代养费、停止供应饲料,养殖方系行使“不安抗辩权”才出售肉猪以减少损失。
4. 证据交锋
原告(A公司)证据:
· 《肉猪委托养殖合同》: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约定(每头私自变卖赔偿7000元);
· 领苗单、盘点表:证实猪苗交付数量及存栏411头的事实;
· 销售通知记录(短信、现场张贴视频):证明原告已按合同要求通知养殖方交付肉猪,养殖方拒不履行;
· 死淘确认单:证实肉猪死亡原因与“饲料短缺”无关,反驳被告“因无饲料才出售”的主张。
被告证据:
· 合同及保证金协议:主张保证金应退还、代养费未结算;
· 通话录音:主张原告停止供应饲料、承诺退还部分保证金但未兑现。
二、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合同效力与违约认定:双方签订的《肉猪委托养殖合同》合法有效,养殖方在收到原告交付通知后擅自出售411头肉猪,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担保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需对养殖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被告抗辩不成立:
o 合同明确约定“代养费结算时间为本批肉猪完全出栏后15个工作日”,保证金退还时间未明确约定,原告未结算代养费、未退还保证金不构成“先违约”;
o 死淘确认单显示肉猪死亡原因包括“猝死”“脑炎”,仅少数为“饿死”,无法证明原告停止供应饲料导致肉猪无法存活,被告“不安抗辩权”主张无事实依据。
3. 违约金调整:原告主张的287.7万元(7000元/头×411头)违约金过高,结合肉猪实际出售金额66.43万元及合同标的额(代养费总计50.54万元),法院酌情调减为实际出售金额的30%,即19.93万元。
判决结果
· 养殖方:向A公司支付违约赔偿款19.93万元;
· 担保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 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法院退还原告后由被告向法院缴纳)。
三、律师价值
杨威律师团队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合同纠纷处理能力,核心价值体现在:
1. 证据梳理与固定:通过《肉猪委托养殖合同》明确违约责任条款,结合领苗单、盘点表、通知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养殖方“私自变卖肉猪”的违约事实;
2. 抗辩针对性反驳:针对被告“先违约”“不安抗辩权”等主张,结合合同条款(代养费结算时间、保证金约定)及死淘记录,有力驳斥被告无事实依据的抗辩理由;
3. 法律适用精准:在违约金调减争议中,基于《民法典》第585条“违约金过高可调整”的规定,协助法院合理确定赔偿金额,既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又兼顾裁判公平性;
4. 全程代理保障:从案件立案、证据提交到庭审辩论,全程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法律支持,最终促成法院支持核心诉求,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
本案通过法律手段有效维护了企业在委托养殖合作中的合同权益,为类似农牧企业处理合作纠纷提供了典型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