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审理法院: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案号:(2023)辽某刑初某号
案由:盗窃罪
1.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包X,男,1961年10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辽宁省沈阳市某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2月被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6月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经检察机关、法院续保,案件审理期间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
辩护律师:杨威,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2.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包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具体包括:
· 盗窃施工废料钢筋:2021年1月至5月,先后80余次深夜潜入在建的沈阳东某汽配库,每次盗窃钢筋50余公斤,共计4000余公斤,部分卖给同案犯李X(另案处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其家属,非法获利10000元;
· 盗窃铁路护桩:2021年6月末至7月初,先后6次深夜窜至沈东走行线,盗窃铁路护桩(50型钢轨,每根重50公斤)6根,共计300公斤,混同废铁卖给李X,获利750元;
· 盗窃鱼尾板:2021年9月末,先后2次深夜窜入沈吉线线路内,盗窃鱼尾板(60型,每块重23.3公斤)8块,共计186公斤,混同废铁卖给李X,获利465元;
· 盗窃机器零部件: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从暂住地附近存放的机器上盗窃零部件1000余公斤,卖给李X,获利2500元。
2022年6月,包X伙同李X等人再次盗窃机器零部件时被当场抓获,现场缴获195公斤零部件。经鉴定,涉案被盗废铁总价值13715元,包X非法获利共计13227.5元。
公诉机关认为,包X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
二、案件总结
法院审理过程中,杨威律师作为包X的辩护人,重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坦白情节:包X在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均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属于坦白;
2. 认罪认罚:包X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
3. 悔罪态度:包X归案后积极配合调查,悔罪态度良好,无逃避或抗拒行为。
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包X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结合其坦白、认罪认罚、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从宽处理,判决如下:
· 被告人包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违法所得13227.5元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物品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三、律师价值
本案中,杨威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通过全面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深入分析案件细节,制定了以“坦白+认罪认罚+悔罪态度”为核心的辩护策略:
1. 精准挖掘从轻情节:针对包X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调查的行为,强调其坦白情节对案件处理的影响,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的规定;
2. 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协助包X理解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后果,指导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保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
3.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有效辩护,帮助包X获得缓刑判决,避免了实刑执行对其家庭及社会生活的影响,同时明确违法所得追缴范围,保障案件处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本案的成功辩护,体现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通过专业介入,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价值,也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实践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