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16年5月,沈阳某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机床公司”)与大连某计量有限公司(下称“计量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书》,约定计量公司向机床公司采购龙门数控镗铣床一台,合同总价102万元。付款方式为:预付款30%(合同生效后支付)、预验收合格后支付30%(发货前)、终验收合格后支付30%,剩余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1年,期满无质量问题支付)。
合同签订后,机床公司依约完成设备生产、交付及安装调试,2016年12月26日设备经终验收合格,机床公司同步开具全额发票。计量公司仅支付货款61.4万元(含19.5万元抹账),剩余40.6万元(含10%质保金)经多次催告仍未支付。机床公司遂委托杨威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计量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0.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二标准,自2019年9月20日起计算)。
(二)争议焦点
1. 质量问题抗辩:计量公司主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第三方(内蒙古某机械公司)扣除其10万元设备款,据此要求扣除10%质保金(10.2万元)。
2. 抹账抵消抗辩:计量公司称机床公司尚欠其信息咨询费25.5万元,主张以该费用抵消剩余货款。
3. 诉讼时效抗辩:计量公司认为机床公司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自2017年12月26日应付款截止日至2022年起诉,间隔5年)。
(三)诉讼过程
· 一审阶段:法院审理认为,设备已终验收合格,计量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质量问题,抹账协议已实际履行(19.5万元已计入已付款),且诉讼时效未超过,判决计量公司支付40.6万元货款及违约金(违约金标准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二审阶段:计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质量问题、抹账抵消及诉讼时效。杨威律师代理机床公司应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总结
法院生效判决核心观点:
1. 质量问题不成立:设备已终验收合格,计量公司提交的第三方索赔通知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证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质保金需全额支付。
2. 抹账抗辩无依据:双方《抹账协议》明确抹账金额为19.5万元,且已计入已付款;计量公司主张的25.5万元咨询费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无权以此抵消货款。
3. 诉讼时效抗辩不予审查:计量公司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中再主张,法院依法不予审查。
最终,法院判决计量公司支付机床公司货款40.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律师价值
杨威律师在本案中通过专业策略与细致工作,为当事人实现权益最大化:
1. 证据组织与事实梳理:全面收集合同、验收报告、付款凭证、抹账协议等关键证据,清晰证明设备验收合格、欠款事实及抹账已履行,从根本上反驳对方质量问题及抹账抵消主张。
2. 法律适用精准分析:针对诉讼时效抗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一审未提时效抗辩,二审提出不予审查”的法律规则,彻底排除时效风险。
3. 庭审策略与抗辩应对:二审中,针对对方提交的第三方索赔通知,指出其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且无佐证,成功说服法院不予采信;同时强调咨询费与买卖合同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无权混同抵消,最终促成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通过律师的专业代理,帮助当事人全额收回拖欠货款及违约金,有效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