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一)基本案情
原告XX与被告B于2014年7月3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XX将位于沈阳市某区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67.34平方米)出租给被告B使用,租赁期限为12个月(自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1日),租金每月1600元。合同明确约定“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合同履行完毕后,原告XX收回房屋并继续对外出租。
2020年6月,原告XX与买受人C、D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案涉房屋以57.5万元出售,买受人支付定金2万元。后买受人C、D以房屋存在“非正常死亡事件”为由起诉原告XX,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房屋成交价格调整为57.43万元,买受人不再支付尾款20万元,原告XX另行补偿1万元。
经查,2014年10月12日,案涉房屋内发生人员跳楼自杀事件,报警人E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原告XX主张,该事件系被告B在租赁期间擅自转租给案外人使用所致,且被告B未及时告知原告XX,导致其在出售房屋时因“非正常死亡事件”遭受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B赔偿房屋贬值损失21万元。
(二)争议焦点
1. 被告B是否构成违约:被告B抗辩称其非合同实际相对方及房屋实际使用人,损失与转租行为无关;
2. 损失金额的合理性:原告XX主张的21万元贬值损失是否有事实依据。
(三)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XX与被告B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B作为承租人应尽合理使用及保管义务。被告B将房屋交付案外人使用并导致“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且未及时告知原告XX,导致原告XX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房屋,构成违约,应赔偿合理经济损失。结合原告XX与买受人的合同履行情况(降价及补偿),法院酌定被告B赔偿原告XX经济损失5万元。
二、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在于承租人擅自转租及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违约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擅自转租导致房屋发生重大事件且未及时告知出租人,造成出租人经济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结合房屋交易中的实际损失(合同降价、补偿款等),对原告诉求的21万元损失进行合理调整,最终支持5万元赔偿,既维护了出租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损失认定的客观性。
三、律师价值
作为原告XX的委托代理人,杨威律师在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1. 证据梳理与固定:全面收集《房屋租赁合同》、报警记录、房屋买卖合同、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B的转租行为、事件发生事实及原告XX的实际损失;
2. 法律论证与策略制定:紧扣“承租人保管义务”及“告知义务”,明确被告B未及时告知房屋重大事件的违约属性,结合房屋交易中的实际损失(降价、补偿),主张合理赔偿金额;
3. 庭审攻防与权益维护:针对被告B“非实际使用人”“损失无依据”等抗辩,通过合同相对性、转租事实及因果关系论证,说服法院采纳我方观点,最终助力原告XX获赔5万元经济损失,有效弥补了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房屋贬值损失。
本案的成功代理,体现了律师在复杂合同纠纷中精准把握法律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