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过程
2024年某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某路口,被告行为人甲、行为人乙一方驾驶的机动车与原告受害人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丙受伤。事故发生后,丙被送医治疗,伤情较为严重。因事故责任认定及相关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丙委托张鑫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本案的难点在于:丙的伤情能否构成伤残等级,直接影响到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核心赔偿项目的数额。然而,初期的病历材料不完整,鉴定机构无法据此作出明确的伤残评定。为此,张鑫律师多次前往医院,与主治医生沟通,补充关键病历记录,完善了鉴定所需的证据链条。经过不懈努力,最终成功委托鉴定机构对丙的伤情进行了伤残等级评定。
在取得有利的鉴定意见后,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主持了调解,各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的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丙各项损失共计165.860元,并明确该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成功补全病历突破评残障碍:因初始病历不完整导致无法评残,张鑫律师多次赴医院沟通补充关键病历记录,最终成功评定伤残等级,为高额赔偿奠定了基础。
调解获赔16.5万余元:在伤残等级认定的有利条件下,通过法院调解,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165.860元,避免了漫长诉讼,实现案结事了。
放弃车辆损失互不追究:调解协议中明确被告的车辆损失不再向原告主张,减轻了原告的潜在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赔偿:伤残等级评定后,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法定赔偿项目被纳入调解范围,显著提升了总赔偿额。
三、张鑫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张鑫律师在病历不完整、评残受阻的不利局面下,多次前往医院补充关键病历记录,成功推动伤残等级评定,为索赔提供了核心依据。凭借扎实的证据,律师在法院主持下促成调解,为当事人争取到16.5万余元的一次性赔偿,避免了诉讼风险,充分维护了伤者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
调解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调解结果:
某保险公司于2024年7月25日前赔偿受害人丙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65.860元;
被告行为人乙的车辆损失不再向丙主张;
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双方无涉;
案件受理费3.836元,减半收取1.918元,由丙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