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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静律师代理飞行员离职案,成功驳回航空公司500万违约金及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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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静律师精准运用《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违约金及合法解除的规定,成功驳回了航空公司500万元的巨额索赔,全面维护了飞行员的职业自由和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苏X(被申请人)系某航空公司西南分公司的飞行员,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9月6日,苏X因个人原因向公司邮寄了辞职信,公司于9月8日签收。公司认为飞行员培养投入巨大,苏X离职给其造成重大损失,遂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苏X:1. 交回工作牌、飞行经历记录本并办理财务结算;2. 支付培训服务期违约金250万元;3. 赔偿损失250万元,合计索赔500万元。

苏X委托冯静律师代理此案。

办案经过:
冯静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法律分析,制定了清晰的应诉策略:

  1. 确认离职合法性: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及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苏X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完全合法。已有生效民事判决确认苏X辞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劳动关系已依法解除。

  2. 驳斥违约金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服务期,也没有另行签订服务期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5条,除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公司主张250万元违约金无合同和法律依据。

  3. 否认赔偿损失前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苏X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赔偿损失的法定条件。公司主张250万元赔偿无法律依据。

  4. 关于飞行经历记录本:该材料属于民航行政管理范畴,并非双方约定的工作交接内容,且苏X已按规定办理了相关工作交接。

案件结果:
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航空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裁决理由如下:

  1. 双方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也未另行订立服务期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5条,要求支付250万元培训服务期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2. 生效民事判决已确认苏X辞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劳动关系已依法解除。苏X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要求赔偿250万元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3. 飞行经历记录本属于民航行政管理范畴,且双方未约定该项交接内容,要求交回的请求不予支持。

  • 1970-01-01
  • 被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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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静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自2010年起投身法律实务工作,至今已拥有十六年深厚的法律行业经验。长期专注于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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