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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静律师代理劳动者维权,仲裁全额支持工资及经济补偿金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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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静律师精准把握劳动法规定,通过扎实的证据准备和庭审应对,在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况下,成功为劳动者争取到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全额支持,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赵X(申请人)于2020年8月1日入职成都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从事教师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7月至8月期间,公司开始拖欠赵X工资。赵X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21年9月2日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迫离职。离职后,公司虽于2021年9月23日向赵X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工资15,502.7元并承诺于2021年10月18日结清,但到期仍未支付。赵X遂委托冯静律师申请劳动仲裁。

办案经过:
冯静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欠条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仲裁立案后,被申请人经仲裁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冯静律师代理赵X出席庭审,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和举证:

  1. 主张拖欠工资:依据公司出具的欠条,明确主张2021年7月至8月工资15,502.7元,证据确凿。

  2. 主张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第47条,证明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劳动者被迫离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赵X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635元,工作年限为1年零1个月(超过1年不足1年半),依法应支付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即11,452元。

案件结果:
成都市郫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全面支持了赵X的仲裁请求:

一、被申请人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工资 15,502.7元

二、被申请人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11,452元

裁决理由: 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事实清楚,有欠条为证,违反了《劳动法》第50条。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离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被申请人经通知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


  • 1970-01-01
  •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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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静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自2010年起投身法律实务工作,至今已拥有十六年深厚的法律行业经验。长期专注于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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