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X(申请人)于2020年8月1日入职成都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从事教师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7月至8月期间,公司开始拖欠赵X工资。赵X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21年9月2日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迫离职。离职后,公司虽于2021年9月23日向赵X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工资15,502.7元并承诺于2021年10月18日结清,但到期仍未支付。赵X遂委托冯静律师申请劳动仲裁。
办案经过:
冯静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欠条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仲裁立案后,被申请人经仲裁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冯静律师代理赵X出席庭审,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和举证:
主张拖欠工资:依据公司出具的欠条,明确主张2021年7月至8月工资15,502.7元,证据确凿。
主张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第47条,证明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劳动者被迫离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赵X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635元,工作年限为1年零1个月(超过1年不足1年半),依法应支付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即11,452元。
案件结果:
成都市郫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全面支持了赵X的仲裁请求:
一、被申请人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工资 15,502.7元;
二、被申请人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11,452元。
裁决理由: 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事实清楚,有欠条为证,违反了《劳动法》第50条。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离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被申请人经通知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