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尚X(女)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李X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李X及另一人受伤(另一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尚X与李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李X提起诉讼,要求尚X、邹X(车主)、两家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7,245.75元(后变更为115,700.75元),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李X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评定其为十级伤残。
尚X及邹X委托冯静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冯静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分析案情,制定了精准的应诉策略:
申请重新鉴定:对原告自行委托的十级伤残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后,结论为“被鉴定人李X的损伤未达评残条款之规定”,成功推翻了原告的伤残等级主张。
主张扣除不合理费用:
对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天数及标准提出异议,法院最终大幅调减
主张医疗费中应扣除15%的非医保费用(自费药)
主张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应按责任比例由双方承担
明确被告邹某无责:证明邹某作为车主,其车辆由有驾驶资格的尚X使用,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厘清保险赔付顺序:主张先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50%责任比例赔付,剩余部分再由尚X承担。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采纳了冯静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
驳回原告十级伤残主张:重新鉴定结论推翻了原告的伤残等级,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均未获支持。
原告各项损失经核定后大幅缩减:
保险公司赔付后,尚X实际承担金额远低于预期:
保险公司支付李X赔偿款:交强险2,409.09元 + 商业险16,968.49元 = 19,377.58元
尚X应承担损失8,711.28元,但其已垫付11,000元,最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退还尚X垫付费用2,288.72元
即尚X实际净支出仅为垫付款与应承担额的差额,几乎无需额外支付
邹某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判决理由: 原告自行委托的伤残鉴定结论被重新鉴定推翻,其十级伤残主张不予支持,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相应不予认定。各项赔偿费用依法核定后,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付。车主邹某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