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肖X(申请执行人)与文X(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文X应返还肖X不当得利款531,908.86元。判决生效后,文X未主动履行,肖X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文X名下的一套住宅房屋。
案外人万X(系文X之女)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房屋虽登记在文X名下,但实际系其父母(文X与万父)在离婚协议中赠与给万X的财产,且首付款由其祖母支付、每月贷款由其父亲转账给文X代还,请求法院解除对房屋的查封。万X的法定代理人即其父亲代为提出异议,并提供了离婚协议、转账记录等证据。
申请执行人肖X委托冯静律师代理此执行异议案件。
办案经过:
冯静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分析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制定了有力的答辩策略:
抓住物权登记基本原则:依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规定,主张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案涉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文X名下,法院查封于法有据。
梳理权利形成时间顺序:详细比对债权债务形成时间与离婚协议时间。肖X对文X的不当得利债权形成于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而文X与万父的离婚协议赠与约定发生在2022年4月,晚于部分债务形成时间,且具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重大嫌疑。
论证赠与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约定仅在夫妻之间产生债权请求权,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万X作为受赠子女,其请求权来源于无偿赠与,且产生时间在后,不能优先于申请执行人已生效的金钱债权。
提交类案检索支持: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类似案例,强化论证“离婚协议约定归子女的房产未经登记不能排除执行”的裁判观点。
指出异议理由与执行无关:异议人提出的首付款由谁支付、贷款由谁转账等问题,与房屋权属认定及能否排除执行无直接关联,不影响法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查,全面采纳了冯静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驳回异议人万X解除对案涉房屋司法查封的异议请求。
裁定理由:
案涉房屋至今登记在被执行人文某名下,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法院查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异议人万X依据离婚协议享有的“过户请求权”系物权期待权,该权利来源于无偿赠与,且产生时间晚于申请执行人肖XX对文某的债权形成时间,不能对抗产生在先的、已经生效判决确认的金钱债权的执行。
异议人主张的首付款、还贷等事实,与本案执行异议缺乏直接关联,不影响查封的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