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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喻XX等四人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4)云刑初字第17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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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XX,男。1995年9月13日因敲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6月30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6月17日教养期满。1992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7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X,男。1990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5年5月1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1995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任XX,男。2008年1月18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4月21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七日。2013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磊,江苏XX律师。


被告人胡XX,男。2005年10月13日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4月15日被假释出监,2011年6月11日假释考验期满。2013年7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XX、郑X、任XX、胡XX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XX、郑X、胡XX、被告人任XX及其辩护人张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4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喻XX、郑X、任XX、胡XX或单独、或经预谋后交叉配合,采取撬别车锁等手段,盗窃他人电动车。其中,被告人喻XX实施盗窃七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8730元;被告人郑X实施盗窃九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7530元;被告人任XX实施盗窃六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8390元;被告人胡XX实施盗窃三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03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4月初的一天凌晨,由被告人胡XX驾驶面包车带被告人郑X与“杨X”(另案处理),先在徐州市泉山区英南巷小区5号楼5单XX,盗窃被害人杨X浅蓝色倍尔捷牌48V型(蝶之恋)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750元;又到徐州市泉山区凤鸣路香山美容XX北,盗窃李某红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无法标价)。而后被告人郑X、胡XX与“杨X”将所盗二辆电动自行车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销赃给张XX(已提起公诉),


2、2013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任XX、喻XX在徐州市泉山区湖滨新XX楼下的单元人行道,盗窃被害人周X蓝白色富士达牌雅乐型电动车一辆,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1800元。后被告人任XX将该车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张XX。


3、2013年4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郑X在徐州市泉山区XX附近的“台湾三小龙”理发店东隔壁过道内,盗窃被害人刘XX银灰色捷奥比牌TDR08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1200元。后被告人郑X将该车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


4、2013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郑X在徐州市泉山区博爱街欧洲商城XX,盗窃被害人李XX蓝色富士达牌TDR372型(新锐)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500元。后被告人郑X将该车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


5、2013年5月9日10时许,被告人任XX、喻XX在徐州市铁路游泳馆南XX附近,盗窃被害人李XX的妻子黄色艾丽斯牌金蜜蜂型电动车一辆,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1060元。后被告人任XX将该车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张XX。


6、2013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郑X、喻XX、胡XX在徐州市户部山新XX,盗窃被害人王某黑色荣事达牌TOR1982型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1280元。而后,被告人胡XX将该车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后再自行予以加价销赃。


7、2013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任XX在徐州市云龙区丰储街丰XX隔壁的理发店门口,盗窃被害人余某某蓝色福马牌电动自行车一辆,该车系被害人余某某于2013年4月20日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购买。后被告人任XX将该车销赃得款挥霍。


8、2013年5月18日17时左右,被告人任XX、喻XX在徐州市云龙区戏马台物华布市南XX,盗窃被害人张XX红色捷马牌T2LLC型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1240元。后被告人喻XX将该车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


9、2013年5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任XX在徐州市民主南XX门前,盗窃被害人任XX蓝色世纪鸟牌二代型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1420元。后被告人任XX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给张XX。


10、2013年6月8日9时许,被告人任XX在徐州市云龙XX路边,盗窃被害人曾某某红色捷安特牌720型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1670元。后被告人任XX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给张XX。


11、2013年6月底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郑X在徐州市XX停车处,盗窃被害人宗某紫红色鸿尔达牌花蝶型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450元。后被告人郑X将该车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胡XX。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12、2013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郑X、喻XX在徐州市泉山区王陵XX楼下,盗窃被害人夏某某银色淮海牌10-C型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1800元。后二被告人将该车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销赃给张XX。


13、2013年7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郑X、喻XX在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东隔壁的中国XX门前,盗窃被害人孟X停放在此处的西瓜红色雅迪牌YD500D-45型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800元。


14、2013年7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郑X、喻XX在徐州市和平路江苏师范大学云龙校区北XX对面的“某某制衣”店门口,盗窃被害人李XX红色倍尔捷牌48V型(蝶之恋)电动车一辆,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750元。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郑X归案后,于2013年7月16日17时许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罪嫌疑人张XX。


被告人喻XX、郑X、任XX、胡XX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任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任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杨X、周X、刘XX等人的陈述,证人郑X某的证言,被告人喻XX、郑X、任XX、胡XX及同案人张XX的供述,购车票据、证明,被盗车辆合格证、行驶证,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赃物照片,公安系统案件库查询资料,劳动教养决定书、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意见,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XX、郑X、任XX、胡XX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四被告人相互之间在部分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喻XX、郑X、任XX、胡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任XX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任XX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郑X、胡XX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X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系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喻XX、郑X、任XX、胡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喻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4年6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4年7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任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14年6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胡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4年5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遆XX


  • 2014-05-15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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