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展XX,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磊,江苏XX律师。
被执行人戚XX,农民。
被执行人张XX,农民。
申请执行人展XX与被执行人戚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的(2013)铜茅民初字第9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戚XX、张XX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展XX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4年1月21日向徐州市铜山区XX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产权登记情况;2、2014年1月22日向徐州市铜山区工商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3、2014年1月21日向徐州市产权处查询被执行人房屋产权登记情况;4、2014年1月22日向徐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管理登记情况;5、2014年1月6日分别向江苏XX公司、南京XX公司、XXX、中国XX、中国XX、中国XX、中国XX、中国XX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经采取以上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铜茅民初字第9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祁XX
审判员 李 健
审判员 杜X银
书记员 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