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属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二审案件,当事人在职期间发生工伤被评定九级伤残,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工伤赔付判决提起上诉,委托方(受伤劳动者)聘请北京市XX(南宁)李培婷律师代理二审应诉工作。一审法院判令企业全额承担各项工伤补助金,企业上诉主张劳动者临近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仅需按 30% 比例核算,大幅降低赔付金额,案件审理焦点集中在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计发月份两大法律适用问题。
接受二审委托后,李培婷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案卷宗,吃透地方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条文,精准拆解案件两大争议要点:一是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准年龄认定(以受伤时间还是离职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准);二是九级伤残法定计发月份、退休降费折算比例如何适用法条。企业上诉紧抓当事人离职时距退休不足一年,依据地方条例主张仅按三成支付补助金,同时自行缩减伤残补助计发月数。
庭审应诉阶段,李培婷律师结合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及当地工伤保险配套法规开展针对性抗辩,针对企业擅自减少计发月数的错误主张,明确援引省级法规条文,举证九级伤残法定计发标准为 9 个月薪资,用人单位自行按 8 个月核算缺少法律依据;针对补助金打折节点,律师立足立法本意,厘清法规中退休比例减免规则的适用时点为劳动关系解除当日。
经法院审理,二审最终采纳代理律师部分抗辩意见:纠正一审补助金全额计算结果,按照法定规则下调伤残就业补助金数额,但驳回用工单位私自缩减计发月数的诉求,严格按照法定 9 个月基数核算补助金额。案件二审诉讼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在企业强势上诉、极力压低工伤赔偿的不利局面下,李培婷律师凭借扎实的工伤法律功底、严谨的法条论证,守住当事人法定赔付基数标准,避免当事人因企业不合理诉求蒙受大额经济损失,最大限度维护工伤劳动者的合法工伤待遇权益,实现当事人应诉阶段的核心维权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