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过程
出借方甲与借款方乙原系同事关系。2022年12月3日至2023年3月11日期间,乙多次向甲借款,合计30.000元。乙承诺于2023年3月31日前归还全部借款。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经甲多次催讨,乙始终未予返还。
甲委托张鑫律师向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案件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乙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虽未约定借款期限,但经甲催讨后乙仍未返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甲要求乙返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涉赌资金抗辩未获支持:被告虽可能主张借款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但张鑫律师通过完整的转账记录等证据,成功证明借贷关系的合法性,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有效。
被告缺席不影响胜诉:乙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彰显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否定评价。
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周期短,且判决为终审判决,甲无需担心对方上诉拖延时间。
诉讼费由违约方承担:案件受理费138元由乙负担,减轻了甲的维权成本。
三、张鑫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张鑫律师代理出借方甲,面对被告可能提出的“涉赌资金”抗辩,通过完整的转账记录等证据成功证明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律师在被告缺席庭审时精准主张权利,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全部3万元借款本金,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高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
判决法院: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借款方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出借方甲借款本金30.000元;
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元,由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