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上诉人(员工夏X),被上诉人(武汉某建设公司,法定刘X,委托熊珂律师)。员工私自外泄客源、介绍外接项目被公司依规调岗降薪,之后自行离职,仲裁及一审判令公司承担 17800 余元经济补偿金,员工上诉主张补偿金增至 21600 元、补发欠付薪资。
办案经过
熊珂律师整理通话录音、规章制度、工资发放记录、处罚文书等完整证据链,围绕员工违纪事实、薪资发放周期逐一举证,论证公司降薪合规、不存在无故拖欠薪资,不存在被迫离职法定情形。
案件结果
二审改判,企业仅承担绩效、年假工资合计 8306 元,全额不用支付 21600 元经济补偿金,驳回劳动者其余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员工违规事实确凿,用人单位处罚有据,不满足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定条件。 适用《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