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上诉人(施工方某电力公司,委托曾子文律师),被上诉人(宜昌某房企,法定陈X,委托熊珂律师)。施工方完工后起诉索要工程款 77 万余元,主张双方已结算、两年结算期为无效格式条款,房企抗辩结算未敲定、合同结算期限合法、变更签证未审批,付款条件未达成。
办案经过
熊珂律师依托施工合同、处罚单据、微信对账记录,紧扣合同约定两年结算期条款,举证双方始终未敲定最终结算总价,变更项目缺少合规签证,付款条件尚未满足,一、二审层层抗辩。
案件结果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案驳回施工方索要 77 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合同结算约定合法有效,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付款条件未成就。 适用《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民诉法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