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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XX、黄X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5)铜官刑初字第0006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方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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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XX,曾用名章翼,女,1977年8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汉族,无业,户籍地铜陵市铜官山区。2013年9月2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取保候审,期间,因再次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辩护人方正,安徽XX律师。


被告人黄X,女,1994年10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汉族,无业,住铜陵市XX。2014年3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辩护人丁X,铜陵市铜官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官检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XX、黄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XX、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XX、黄X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章XX贩卖毒品事实。


2012年11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章XX与其同居男友陶X(已判决)在本市分别向李X、万X、文X、康X、汪X、王X等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十六次,计3.3克。


2013年9月29日,公安机关在陶X、章XX的住所本市天山XX415房间内将二人抓获,当场查获白色晶体15包,合计26.37克。经检验,现场查获的白色晶体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4年10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章XX在本市向施XX、张XX、黄X等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共八次,计4.8克。


二、被告人章XX、黄X贩卖毒品事实


2014年1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黄X收取吸毒人员洪XX500元为其代购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黄X在本市蓝天宾馆外从章XX处以30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1包。被告人黄X将代购毒品从中获取的利润200元存入其银行卡内。随后,被告人章XX和黄X被抓获,公安机关在章XX身上查获白色晶体1小包,计0.48克,在黄X身上查获白色晶体2小包,分别重约0.23克和0.61克。经检验,查获的白色晶体3小包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XX、黄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陶X、文X、王X、汪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章XX、黄XX、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理化检验报告、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XX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35.56克;被告人黄X为他人代购用于吸食的甲基苯丙胺0.61克,从中牟利,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章XX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再次贩卖毒品,主观恶性较深,依法酌情从重处罚;对其被查获的毒品考虑其以贩养吸的情节,酌情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章XX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被告人黄X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28年5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至本院。)


二、被告人黄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至本院。)


三、缴获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汤金梅


审 判 员  王 婧


人民陪审员  徐迎春



书 记 员  阎 岩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2015-06-02
  •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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