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快递代某,委托田X; 被申请人:荆门某便利店(经营者胡X,刘某代理); 第三人:深圳某科技公司,委托熊珂律师。 快递员工作受伤后,凭借劳动合同主张和门店存在劳动关系,索要工伤相关待遇,提起仲裁确认用工关系。
办案经过
熊珂律师提交城市合伙人协议、服务费结算凭证等证据,明确平台仅提供配送资源与费用结算,不参与快递员日常考勤管理,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从属关系。
案件结果
仲裁驳回快递员全部仲裁请求,无法确认劳动关系。 裁判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举证不足,难以认定用工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