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宋X,务农居民;委托代理人陈腾律师;被告为当地某医院,医院方委派法务及代理律师应诉。宋X在该院术后被违规联用抗感染药物,诱发急性肾衰竭,前期医调委评定医院仅负轻微责任,双方调解无果,宋X委托律师起诉,主张各类损失合计 127318.33 元。
办案经过
陈腾梳理完整住院病历、用药清单、检查报告单,指出院方用药未监测肾功能的诊疗过错;鉴定听证环节精准陈述用药违规关键点,辩驳医调轻微责任结论,推动司法鉴定更改意见,鉴定最终认定医院诊疗过错为损害主要原因,再逐项核算医疗费、误工等法定赔偿项目。
案件结果
法院酌定医院承担 80% 赔偿责任,判令医院赔付各项损失合计 95643.94 元。裁判依据《民法典》1218、1179 条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以司法鉴定主要责任结论为裁判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