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荣X、马X(患儿父母),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腾律师;被告某地市级医院,由院内工作人员及律所律师出庭应诉。患儿因先天性心脏疾病入院接受心脏手术,术后不幸离世。前期医患调解阶段,医调委判定院方无任何赔偿责任,双方调解失败,当事人委托陈腾提起医疗损害诉讼,主张各项损失共计近30万元。
办案经过
陈腾细致研读手术记录、麻醉文书、全套住院病历,从手术流程、术中处置细节锁定医院诊疗过错;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在鉴定听证会围绕麻醉记录、手术操作瑕疵逐项论证,推翻医调零责任结论,促使鉴定机构认定医院过错介于轻微至次要责任区间。
案件结果
法院参考鉴定意见,酌定医院承担 20% 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 269487.42 元。裁判依据《民法典》侵权编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医疗机构诊疗存在过错需依法承担侵权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