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赵X因精神疾病入住某精神病专科医院封闭式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查出脑梗却未及时对症处置,后续突发消化道出血、脑梗后遗症并构成七级伤残。被告医院辩称损害系患者自身疾病所致,仅同意承担 10% 赔偿责任。陈腾律师接受原告委托提起医疗损害诉讼。
办案经过
陈律师全面调取全套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单、诊疗记录,梳理医院漏诊、疏于监测等多处诊疗过错;依法申请两项司法鉴定,分别确认医方过错及伤残、三期标准,鉴定结论认定医院过错为次要责任,庭审据鉴定意见反驳院方低比例赔付主张。
案件结果
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判令医院承担 30% 赔偿责任,合计赔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 156848.91 元。裁判依据《民法典》侵权编及人身损害相关司法解释,医疗机构诊疗存在过错需依法承担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