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胡X因脑梗入住某脑科医院,做完动脉瘤手术后右侧肢体瘫痪,评定二级伤残;原告委托陈腾律师起诉两家医院。院方辩称手术风险已提前告知、属于正常手术并发症,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另一医院庭审缺席未答辩。
办案经过
陈腾律师全面调取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缴费票据,先后申请伤残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明确医方过错介于次要至同等责任区间,庭审依托鉴定结论核算各项法定赔偿明细,反驳医院免责抗辩。
案件结果
法院依据《民法典》1218 条等规定,酌定医院承担 40% 赔偿责任,剔除无关医院赔付责任,判决医院合计赔付 574888.01 元。各项赔偿包含伤残赔偿金、长期护理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