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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掩隐案:首份供述不实仍认定自首、56万掩隐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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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自首争议重点撰写法律意见,阐明当事人只是初次受审心理紧张、起因表述有误,当日便完整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后续口供始终稳定,依据法条与判例论证应当认定自首;协助当事人退缴全部获利3万元,与7名被害人协商赔付并取得全部谅解,沟通检察机关采纳认罪认罚。本案涉案数额偏高,在本地同类案件少有缓刑先例。

案件详情

大额掩隐案:首份供述不实仍认定自首、56万掩隐缓刑

案情:2022年当事人赴外地出借银行卡、配合刷脸走账,涉案诈骗资金56万余元,被刑拘。侦查机关以当事人首次讯问隐瞒案件起因、供述不实,不予认定自首,结合涉案金额,当地同类案件大多判处实刑。家属委托我代理辩护。

办案经过:针对自首争议重点撰写法律意见,阐明当事人只是初次受审心理紧张、起因表述有误,当日便完整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后续口供始终稳定,依据法条与判例论证应当认定自首;协助当事人退缴全部获利3万元,与7名被害人协商赔付并取得全部谅解,沟通检察机关采纳认罪认罚。本案涉案数额偏高,在本地同类案件少有缓刑先例。

案件结果:检察机关变更意见认定自首,法院破例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 1970-01-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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