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伤者受伤后,总想着早点做伤残鉴定、早点拿到赔偿,却忽略了伤残鉴定的法定时机要求。南京中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伤者受伤仅3个月就单方委托做了十级伤残鉴定,一审法院支持了他12万余元的伤残赔偿,结果二审法院以鉴定时机不符合规定为由,直接推翻了这份鉴定意见,最终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全部未予支持,赔偿总额从14万余元骤降至3.6万余元。
追尾事故受伤,伤者3个月就做了伤残鉴定
2019年6月15日凌晨2点多,南京绕城XX附近,张某驾驶的豫N×××号轻型货车,因为未保持安全车距,追尾了王某驾驶的皖S×××号重型货车。事故造成轻型货车上的两名乘客汪某、李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王某的车辆登记在亳州市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汪某被送往南京同仁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他为L1-L3右侧横突骨折、右胫骨平台后缘骨折、膝关节半月板和韧带损伤,一共住院23天。 伤情刚稳定没多久,汪某就着急做伤残鉴定。2019年9月18日,也就是受伤才3个月的时候,他就单方委托了安徽某司法鉴定所做鉴定,没过多久,鉴定所出具了意见:汪某右膝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汪某为此支付了1800元的鉴定费。 拿着这份鉴定报告,汪某起诉到了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要求两车的车主、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16.5万余元,其中光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就有近11万。 一审法院审理后,采信了这份鉴定意见,最终认定汪某的总损失为146087.9元,判决某亳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赔偿123441.22元,张某赔偿22646.68元。 拿到判决后,某亳州支公司不服,直接上诉到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这份鉴定根本不能算数。
二审争议:3个月的鉴定,到底合不合法?
二审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了两个核心问题上: 1. 汪某单方做的这份伤残鉴定,能不能被法院采信? 2. 一审按照江苏的行业标准算误工费,是不是合理? 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很明确: 首先,这份鉴定的时机根本不对!膝关节这类关节损伤的伤残鉴定,必须要等受伤满6个月,等伤情完全稳定了才能做,汪某才受伤3个月就做了,这个时候关节的活动功能还在恢复,根本测不准,鉴定出来的十级伤残明显不准。而且这份鉴定是汪某单方委托的,我们保险公司根本没参与,鉴定材料也没经过我们质证,程序不合法,要求重新鉴定。 其次,汪某是安徽人,在合肥上班,误工费应该用安徽的行业标准,不能用江苏的。 另外,事故还有另一个伤者李某,一审没给李某预留交强险的份额,侵害了其他伤者的权益。 针对这些上诉理由,汪某的代理律师仓某答辩称: 安徽当地的鉴定规则没有要求必须满6个月,只要伤情稳定了就可以做,安徽某司法鉴定所是正规的鉴定机构,有合法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没问题。而且汪某的误工费,事故发生在南京,应该按照受诉法院的标准来算,没错。另一个伤者李某的医药费早就由老板垫付了,根本不需要理赔,所以不用预留份额。 张某也发表了意见,他同意保险公司关于鉴定的意见,但是也认为误工费应该用安徽的标准,而不是江苏的。
法院改判:鉴定时机不对,伤残赔偿暂不支持
南京中院审理后,直接采纳了保险公司关于鉴定时机的上诉意见。 法院指出,对于肢体骨折、涉及关节功能障碍的伤残鉴定,原则上至少要在损伤6个月后才能进行,这是为了等伤情完全稳定,才能准确测量关节的功能恢复情况,不然测出来的结果是不准的。 汪某2019年6月15日受伤,2019年9月18日就做了鉴定,才过了3个月,远没到6个月的要求,这个时候他的伤情还没稳定,根本不符合鉴定的条件。所以这份鉴定意见,法院不能采信。 而汪某又不同意重新做鉴定,所以他依据这份鉴定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暂时都不支持。如果之后他的伤情稳定了,符合鉴定条件了,可以再另行起诉主张。 至于误工费的问题,法院认为,汪某没法证明自己的实际收入,一审法院按照受诉法院也就是江苏的建筑装饰业的行业标准来计算误工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而交强险预留份额的问题,现在汪某的总损失才3.6万,根本没超过交强险的限额,另一个伤者也没向保险公司理赔,所以预留份额的说法也没有依据。
最终,法院核定汪某的合理损失只有:
医疗费1245.5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
营养费1800元
护理费5260元
误工费26572.08元
交通费600元
合计36167.58元,全部由某亳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的判决,某亳州支公司赔偿汪某36167.58元,驳回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本14万多的赔偿,直接砍掉了11万的伤残部分。
案件启示
这起案件给所有交通事故伤者提了个醒,做伤残鉴定千万不能着急:
1. 伤残鉴定一定要等够法定时机:如果是涉及关节功能损伤的伤情,比如膝关节、肘关节这类的,原则上一定要等受伤满6个月,等伤情完全稳定了再做鉴定,不然哪怕你做了鉴定,法院也不会采信,白花了鉴定费不说,还耽误了自己的维权时间。
2. 尽量不要单方委托鉴定:单方委托的鉴定,很容易因为程序问题被对方推翻,最好是在起诉之后,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由法院组织双方共同选定鉴定机构,这样的鉴定意见,效力会稳妥很多,不容易被推翻。
3. 误工费标准,可按受诉法院地的行业标准主张:哪怕你是外地来的务工人员,只要事故发生在江苏,你没法证明自己的实际收入,也可以按照江苏的行业标准来主张误工费,这个是受法律支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