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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致祥|骑手撞伤66岁老人,XX某公司上诉想减赔,二审全部驳回维持17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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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很多人都有这样的误区:“退休了就不能要误工费了”“公司买了雇主责任险,就得把保险公司拉进侵权案子里”。南京中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配送公司的员工撞伤了66岁的退休老人,公司不仅不想赔钱,还上诉提出一堆理由想砍掉大半赔偿,结果二审法院全部驳回了公司的上诉,维持了17万余元的赔偿判决。

配送员撞伤斑马线老人,老人起诉索赔18万

2018年4月15日晚上9点多,南京江宁区的一个路口,南京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员工李,开着一辆无牌照的燃油助力车送货,因为车速太快、疏忽观察,直接撞到了正在过斑马线的行人鲁。鲁当时已经66岁,被撞后当场重伤,被送往医院治疗,一共住院了77天。 交警部门到场后,出具了事故认定书: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鲁无责任。 伤情稳定后,鲁委托了南京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伤残鉴定,2018年10月23日,鉴定所出具了意见:鲁左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鲁为此支付了2900元的鉴定费。 拿着这份鉴定报告,鲁起诉到了江宁区人民法院,要求李和XX公司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189298.36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是在执行工作任务的时候撞伤的鲁,所以作为雇主的XX公司,应该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核定了鲁的各项损失:

1. 医疗费76379.36元(李垫付了2529元)

2. 住院伙食补助费2310元 3.

3. 营养费2700元

4. 残疾赔偿金66080元

5. 误工费12120元(按南京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月计算6个月)

6. 护理费10280元

7.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8. 残疾辅助器具费910元

9. 交通费500元

合计176279.36元,扣除李垫付的2529元,最终判决XX公司赔偿鲁X173750.36元。

拿到判决后,XX公司不服,直接上诉到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这个判决不对,想把赔偿额降下来。

二审争议:公司的上诉理由,能不能成立?

二审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了两个核心问题上:

1. 本案是不是必须要追加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当被告?

2. 一审认定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是不是合理? XX公司的上诉理由,提了一堆:

首先,我给员工李买了雇主责任险,这个案子应该把保险公司拉进来当共同被告,一审没加,程序违法。

其次,鲁的鉴定是他自己单方委托的,我不认可,他的十级伤残我不认。

第三,已经66岁了,早就到了退休年龄,不该有误工费,就算有,他的误工证据也不够。

第四,第四,医院的医疗费里已经包含了护理费了,鲁再要护理费,是重复要钱。

第五,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残疾赔偿金是一回事,一审分开算,不对。

针对这些上诉理由,鲁的代理律师,江苏XX的律师答辩称:

首先,雇主责任险是XX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而我们这个案子是侵权责任纠纷,两个根本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保险公司根本不是必须参加本案诉讼的人,XX公司赔完我们之后,自己去找保险公司理赔就行了,不用在这个案子里加。

其次,那份鉴定的机构是正规的,有法定资质,鉴定程序也合法,XX公司虽然不认可,但是他从头到尾都没拿出证据推翻这份鉴定,也没申请重新鉴定,所以这份鉴定当然有效。

第三,虽然到了退休年龄,但是他没丧失劳动能力,受伤了确实没法干活,有误工损失,一审按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算误工费,已经很低了,根本没多要。                  

第四,医院的护理费是医学护理,是治疗的时候的专业护理,而我们主张的是生活护理,是照顾老人吃喝拉撒的,两个根本不是一回事,根本不重复。

第五,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残疾赔偿金是法律规定的两个独立的赔偿项目,老人伤残了,肯定有精神痛苦,这个当然要赔。

法院判决:全部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中院审理后,全部驳回了XX公司的上诉理由。

首先,关于追加保险公司的问题,法院说,雇主责任险的合同关系,和本案的侵权关系,根本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保险公司不是必须参加本案诉讼的人,XX公司和保险公司的理赔问题,自己另行解决就行了,一审没追加,没错。

然后,关于鉴定和赔偿项目的问题:

- 伤残鉴定:鉴定机构有资质,程序合法,XX公司不认可,但是没证据推翻,也没申请重新鉴定,所以鉴定有效,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也没错。

- 护理费:老人受伤住院、康复,肯定需要护理,一审算的10280元,符合实际情况,医院的医学护理和生活护理根本不是一回事,不存在重复计算。

- 误工费:老人虽然到了退休年龄,但是没丧失劳动能力,受伤了确实没法干活,有误工损失,一审按最低工资标准算,已经很合理了。

- 精神损害抚慰金:老人因为事故致残,肯定有精神痛苦,一审酌定5000元,完全符合规定,和残疾赔偿金是两个独立的项目,没错。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XX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的诉讼费1321元,全部由XX公司自己承担。

案件启示

这起案件,给很多雇主和退休伤者都提了醒:

1. 雇主责任险不能直接在侵权案里追加保险公司:很多公司以为买了雇主责任险,就可以把保险公司拉进侵权案子里,让保险公司直接赔伤者,其实不是,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侵权案子里,公司要先赔伤者,然后公司自己再去找保险公司理赔雇主责任险。

2. 退休了也能要误工费:很多人以为到了退休年龄,就不能要误工费了,其实不是,只要你确实还在劳动,受伤了确实有误工损失,哪怕超过退休年龄,法院也会支持,哪怕你的误工证据不够,法院也会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你算。

3. 医院的护理费和护工护理费不重复:很多人以为医院收了护理费,就不能再要护工的钱了,其实不是,医院的护理费是治疗用的医学护理,护工的是生活护理,两个是不同的项目,可以同时主张。

4. 精神抚慰金和残疾赔偿金是两个独立项目:不要以为赔了残疾赔偿金就不用赔精神抚慰金了,只要你构成了伤残,就可以单独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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