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确认及经济补偿金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自 2018 年 3 月入职某乐器公司,从事销售、招投标等工作,用人单位长期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按月通过线上渠道发放基本工资与提成。双方终止用工后,原告提起仲裁被不予受理,诉至法院,主张确认劳动关系、未签合同双倍工资以及离职经济补偿金;被告抗辩双方系合作分成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委托程理想、XX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庭审中程理想整理工资转账明细、工作相关记录等证据,从用工管理、劳动内容、薪资按月发放等方面论证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针对时效、离职原因等争议逐项举证质证。
案件结果
法院确认 2018 年 3 月至 2022 年 8 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令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18225 元,驳回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裁判理由:原告受被告用工管理、从事公司主营业务、定期领取报酬,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双倍工资诉求超出一年仲裁时效不予支持;无单方辞退证据,按协商解除核算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