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多年无共同财产,女方终获房产补偿及“零负担”离婚 武汉离婚律师推荐 严倩律师推荐
案情简介
原告:袁XX,女,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公安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XX,男,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倩,湖北XX(武汉XX律师;黄xx,湖北XX(武汉XX实习律师。
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9月26日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长子王XX,2019年生育次子王XX。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时常发生争吵,2019年11月发生争执后开始分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
办案经过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因长期分居导致的离婚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承担以及唯一一套婚后房产的分割。严倩律师作为被告李XX的代理律师,自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进行了深入沟通,全面梳理了双方的婚姻经过、分居原因、子女实际抚养状况以及财产来源等关键事实。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严倩律师发现,双方自2019年11月分居后,两名婚生子实际上长期随被告李XX共同生活,被告及其家人承担了主要的日常照料和教育责任。基于这一客观事实,严倩律师向法庭充分阐述了“维持子女生活稳定性”的抚养原则,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具备稳定的住所、收入及家庭支持系统,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同时,被告主动表示愿意自行承担两名子女的全部抚养费用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这一方案有效减轻了原告的后续负担,也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在财产分割方面,双方婚后仅有一套位于武汉市江岸区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价值不高且权属清晰。严倩律师在调解过程中积极与原告方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房屋所有权归被告,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补偿款27500元,原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这一方案避免了后续执行困难,也为原告争取到了实实在在的经济补偿。
此外,严倩律师还协助被告明确确认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确保离婚后双方再无争议,避免了“离婚后遗症”。整个调解过程高效、理性,最终在法院主持下顺利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结果
经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准予离婚:原告袁XX与被告李XX自愿离婚。
子女抚养:婚生子王XX、王XX均由被告李XX直接抚养并行使监护权;被告李XX自愿承担两名子女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全部抚养费用。
财产分割:位于武汉市江岸区XX某房屋所有权归被告李XX所有;被告李XX于签收调解书当日向原告袁XX一次性支付房屋补偿款人民币27500元;原告需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无其他争议:双方确认无其他婚后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需分割,亦无共同债务需分担,此后再无争议。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袁X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第1084条(离婚后子女抚养)、第1085条(抚养费负担)、第1087条(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