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自书遗嘱效力遭五名继承人激烈争辩,严倩律师力证遗嘱真实有效,助当事人继承百万房产 武汉遗产纠纷律师推荐 严倩律师推荐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女),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倩,湖北XX(武汉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某(女),住武汉市东湖高新XX。
被告:某某某(女),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某某(女),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继承人吴XX与刘XX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原告某某、被告某某某、某某某及被告某某的母亲吴XX四个女儿。吴XX于2021年4月死亡,其女儿某某代位继承。2022年12月28日,吴XX因病死亡,未留遗嘱。2023年1月30日和2月4日,刘XX分别订立两份自书遗嘱,将其在夫妻共同房屋中所享有的份额及应继承吴XX的份额,指定由原告某某继承。2023年5月3日,刘XX因病死亡。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两份遗嘱有效并依法分割遗产。
办案经过
严倩律师作为原告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面临的核心挑战是:被告方对两份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强烈质疑,主张遗嘱系原告胁迫刘XX出具、非刘XX亲笔书写、立遗嘱时刘XX神志不清且字迹有出入,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接受委托后,严倩律师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条。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刘XX所立两份自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即符合形式要件-5。严倩律师将代理重点放在遗嘱形式要件的证明上:一是提供遗嘱原件,证明遗嘱由刘XX亲笔书写并签名;二是提交立遗嘱过程的视频资料,与遗嘱内容相互印证;三是结合刘XX在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证据,反驳被告关于“神志不清”的主张。
同时,严倩律师准确梳理了本案的继承法律关系。被继承人吴XX死亡时,其遗产应由配偶刘XX、四名女儿(其中吴XX已故由其女代位继承)共五人平均继承,每人继承五分之一,即刘XX除自身享有的房屋一半份额外,还可继承吴XX遗产中的五分之一,合计享有房屋价值的五分之三份额。这一精确的份额计算为最终判决奠定了事实基础。
案件结果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两份遗嘱及视频证据,能够证明系刘XX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两份遗嘱可互为补充和印证,与视频亦能印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5。被告关于遗嘱不真实、系胁迫出具的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确认案涉房屋价值XXX元,其中一半600000元归刘XX所有,另一半600000元为吴XX遗产,由刘XX、吴X、吴Xx、吴X、吴Xx(由吴X代位继承)五人平均继承各120000元。刘X死亡后,其遗产720000元按遗嘱由吴X继承。判决:
一、确认被继承人刘XX于2023年1月30日、2023年2月4日订立的两份遗嘱合法有效;
二、案涉阳xx线二期房屋由原告某某继承,归其所有;
三、原告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各被告房屋分割补偿款120000元;
四、被继承人吴XX遗产存款237101.49元,由原告与三被告各继承59275.37元,由保管该款的被告某某某分别支付;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70元,由原告负担4770元,三被告各负担2000元。
